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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偉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04 | 最近登入:102-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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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民國43 祖先借人25000國幣 並且 對方押權狀以及借據且借據上註明四年後若未贖回即可變更土地所有人 土地價值500國幣因為一些古字看不太懂但大約上都還清楚瞭解內容可是對方已經辦理權狀遺失並於民國96年申辦繼承並且已申請新權狀且劃分土地當初是怕他家境怕他不是很好過 祖先說如果人家不好過不要逼人家還錢現在他家境還算不錯 想要跟他討這筆債 還要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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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