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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風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9-04 | 最近登入:10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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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在102年3月30日發生車禍,事發經過:我爸爸騎機車過馬路直行一段路後,被後方小客車擦撞(小客車右側鈑金凹陷),我爸爸的機車左側毀損及左腳骨折,對方沒有受傷。於102年4月1日動手術,就在手術完當天晚上就找對方來想要和解,左腳骨折至少要休養2-4個月 對方口頭上說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保險公司會負責,且一再強調他的車已保400萬車險,跟我父親說不用擔心拿不到錢,我爸爸信以為真,因為我爸爸不懂法律,又是第一次車禍,基於怕事心理,就很草率的簽了這份和解書。(我父親填簽名蓋手印,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和解當時對方並無簽名及填寫任何資料,就以72小時內要拿去警察局蓋章為由把3份和解書帶走.  隔天我知道後就馬上請對方送一份和解書過來.和解書內容甲方為小客車主,乙方為我爸爸,黑筆部分為我父親所寫,藍筆為甲方所寫。事後想與對方的保險公司聯絡,結果查到對方根本沒有保第三責任險,只有強制險而已。         和解當晚對方口頭上說保險公司會負責,所以我父親才寫下"保險方面給乙方申請",還以送警察局蓋章為由直接拿走和解書,隔天拿回來時卻無任何警察局蓋章,和解當天所說的一切明顯是在欺騙我父親.以下是對這份和解書的疑問:1.肇事經過寫得很草率,和解條件欄為空白,此份和解書還有效力嗎?2.我父親所簽的這份和解書是否有符合撤銷和解的規定?3.會不會因為簽了這份和解書就無法向對方提出求償(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修車費等等)?4.若是和解書有效,那我們向對方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是否要賠償違約金50萬給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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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