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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妞妞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9-04 | 最近登入:10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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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我現任男友(他是志願役軍人)因為我們之前有一些意見不合有爭吵,然後事後他卻衝動船了簡訊威脅我,要我在路上小心..事發後我也很生氣去了憲兵隊報案然後憲兵人員請我直接告他,當時我也很生氣就說好..因此就告了他在前陣子我們去開了庭(威脅恐嚇).也因為他有誠心道歉因此當場我也原諒他了..法官就有讓我寫了撤銷告訴狀..可是事後卻又有一張通知單寄到被告人家說..民法無法判決.須有軍法來審判?然後一張通知單寄到我家說以不起訴..那這樣結果是如何呢?如果用軍法來判會怎樣麼?這些可以撤銷嗎?他還有辦法繼續當志願役嗎?會不會影響到他升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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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