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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3-04 | 最近登入:10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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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為重大傷病病患,需要人家照護,每月花費約2萬5至3萬 有四名女兒,其中2位女兒A女及B女出嫁育有0歲子女皆為家庭主婦,靠丈夫賺錢,不用付房租,丈夫月收各約3萬5至4萬 2位女兒C女及D女尚未結婚,1位C女在家照護父親無法工作沒有收入,1位D女有工作月入4萬,但要負擔母親扶養費用、房租、生活費用、及支付照護父親的C女的生活費用,無力全數負擔父親的扶養費用 請問依1115條,四名女兒都是義務人,關於扶養費用的部份,是每個人都要四分之一嗎? 還是未結婚有工作的D女要多付? 已結婚的A女、B女算有經濟能力嗎?是以她本人來看還是以她和丈夫來看? 如果已結婚的A女及B女堅持各只付全部扶養費用的10%(約3千元,共6千元),其他1萬9至2萬4的部份要未婚的D女自己想辦法借錢或是怎麼樣 未來D女還可以向她們提告要回先代墊的扶養費用嗎? D女請A女、B女工作,0歲子女請A女及B女的丈夫完全負責,A女及B女薪資只負責父親,合理嗎?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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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