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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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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律師大人救救我..
我在101年11.12月因車燈故障去修車廠修車
因為車行老闆是認識的
所以我都車子牽去後跟他說完故障的地方就走了
其餘都是用電話聯繫
當時車燈修3.4次都沒修好
都電話聯繫然後再將車子牽去維修
今年4月初接到傳票被請去到案說明
才知道對方調通聯紀綠告我電話騷擾跟傷害
我承認我有打電話給修車廠
就這樣我被轉為被告..檢察官要我拿出修車單據證明
但單據部分早已丟棄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解決這案子?
這案件好莫名其妙..我也沒騷擾他也沒傷害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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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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