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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雅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5-05 | 最近登入:10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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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4月16號開戶銀行新帳戶,結果我4月22號晚上發現提款卡不見(密碼跟卡放在一起),4月23號馬上去掛失補卡,結果29號就接到銀行說有人要提告疑示遇到詐騙,我30號要去報警時,警察說我不能報警了,他說我的帳戶已經列為警示帳戶了,叫我直接等開庭就好...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處理? 5/1我去刷別間銀行本子,也有一筆不知名的匯款交易,這種情況下,我該怎麼辦? 會有怎樣的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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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