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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天魂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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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3月21號的時候被一輛轎車攔下,對方持棍棒手打斷 3月29號出院隨即第一次做筆錄是個女警口頭問了以後問我是否要提出告訴 我說要之後開始尋找對方,結果轎車不是打我的那個人的是用借的 (轎車本人)也供出那個人,警察開始找人結果沒找到 我做了第二次筆錄要我指認,可是卻只有身分證的大頭貼 我卻看不出來要本人才會比較清楚 然後過了一個月想說怎麼都沒消息了,去詢問警員他說送偵查組 之後才會到檢察官和上法院。 我想請問就是我說出要提告後~這段時間都是無限期嗎? 還是我本身也要做什麼功課和動作呢? 我把我看病和復健的單子都留下來之後可以申請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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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