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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胖胖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05 | 最近登入:102-22-05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律師先生小姐好,延續上次債權的問題, 請各位指教.事實:1. 我是抵押權人, 但已過15年請求權時效2. 沒有債權憑證, 只有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 於他項權利部登記為第一順位抵押權, 且為普通抵押權, 非最高限額抵押權.3. 另一債權銀行, 認為我沒有憑證, 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4. 法院寄通知函, 提出民法125及880條, 要債權銀行及我方表示意見.根據事實4, 我陳述如下:根據民法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給付",是法律賦予債務人拒?給付之抗辯權, 若債務人未提出抗辯, 法院不能依職權駁回債權人之謮求.並基於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 法官不能幫當事人主張權利, 故有消滅時效情形, 若非當事人對此提出疑異, 不能行使闡明權.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195號判例闡釋: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給付, 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不過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並非使請求權當然消滅, 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 法院自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 即認請求權已歸消滅."綜此,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 係發生拒?給付之抗辯權, 其債權本身及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消滅, 但應認於債務人對債人行使時效抗辯後, 債權人之請求權即歸於消滅, 方符合民法第125條之法條文義.根據事實3, 我答辯如下:地政事務所印發之土地登記謄本, 於他項權利部中登記XXX為抵押權人, 且並無塗銷登記, 顯見債務人並無償還抵押權人所設定之金額. 且父親生前曾告知母親, 若債務人還債, 則塗銷其抵押設定.地政機關既為政府機關, 其登記之事項均具有公信力及公證力, 既已書記XXX為抵押權人, 斷無造假之嫌. 問題:1. 法院違法嗎?2. 我可以法院行使了不該用的闡明權, 要求原告(銀行債權人)不得用民法125條及880條對付我嗎?請教各位律師先生小姐的見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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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1
律師, 您好, 想請問關於債權清償的問題, 謝謝! 事實:1. 先父於民國54年請人(甲先生)蓋屋, 給付工程款後, 甲先生捲款而去, 沒有完工, 因此先父說要告甲先生, 但沒有跟家人交代訴訟內容及過程.2. 至101年9月先父彌留之際, 接到法院民事執行處函, 家人才知當初先父有設定甲先生六筆土地抵押權, 而該六筆土地經拍賣後, 先父被通知參與分配(A案), 且為第一順位.3. 甲先生於民國72年歿.4. 先父於民國101年底歿.5. 當初設定抵押契約已找不到, 只有地政事務所提供之地籍資料中載明先父為抵押權人, 且地政事務所已銷毀15年以上之申請文件.6. 本案的另一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乙銀行, 清償債務, 優先權為普通)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 認為我們繼承人的債權有存在疑慮, 因此要我們舉證.7. 乙銀行於分配表中債權計算起息日為民國72年.8. 法院於乙銀行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後, 馬上又寄一封通知, 以民法第125條及第880條認為請求時效已過, 要雙方具狀說明. 問題:1. 是否以地政事務所的地籍資料具公信力及公證力可做為有效反辯?2. 債務人乙先生的繼承人於強制執行拍賣其土地時沒有提出民法125條抗辯, 法院有立場可以提嗎?3. 若乙銀行也過15年請求權, 因為他後面還有一家銀行沒有分配到錢, 是否可以此為籌碼, 要求乙銀行撤告?4. 於分配表異議之訴的言詞答辯庭時, 應強調什麼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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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19
律師, 您好, 關於問題2, 債務人乙先生, 更正為債務人甲先生, 另外我要如何知道乙銀行代位債務人對我們提時效抗辯? 因為是法院事務官寄出的通知, 並不是乙銀行在分配表異議之訴的告訴內容.
瀏覽:1531
日期:10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