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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slm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5 | 最近登入:102-14-08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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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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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3
您好:  在此之前已提出二則問題發表,但為何之後無法查看到發表之內容?僅有標題? 言歸正傳,友人之配偶因工作之故與雇主發生姦情外遇,目前正在收集通姦證據,不過其配偶數日前已搬離家庭,在尚未離家前,友人曾看到配偶的手機上有其雇主傳送給她的內容,要其搬出一起較方便等詞....故而證明為雇主鼓誘友人配偶脫離家庭,友人欲提出刑事告訴,請問~ 一'告訴狀是否可同時提出通姦及和誘罪? 二'因同時提告通姦雙方,因此有兩個報告,在訴狀上應如何稱呼及區分被告身分?使檢察官一目了然分辨清楚? 三'若屆時偕同警察現場捉姦,是否便無需再針對通姦罪提出告訴?若是那和誘罪是否要另外再提出告訴? 四'友人配偶現離家,是否需要先至警局報案備案,以做為被和誘離家之證明?? 若方便是否可針對此況提供相關的範例,以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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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