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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德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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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大約如下
天氣:下雨天
時間:晚上10點
下班回家路上我撞傷了一位從對巷車道穿越雙黃線的行人
撞傷行人位子 雙向車道中間 我車速50以下
因為下雨天我真的不敢騎快 看這位行人來時真的沒看到
等我看到時要閃避以來不急 很不幸得這為行人被我撞斷的小腿 開放性骨折
三個月後來談賠償和解 對方開出25萬和解金 然後一直跟我強調
與行人發生車禍 進法院 一定是判機車得錯.....這像我很無言
我遵守交通規則不超速行駛規定車道
我想問的是法院真得這樣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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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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