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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e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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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人管委會中的其中一委員,最近委員會有點爭端,想請問~因遴選管理公司,20家投標中選出5家作簡報決選~但因5家決選時其中一票委員故意不選為廢票,變成3:3,無法作成決議~隔日請兩家再次報價,決選時4人不舉手,會議中說,沒意見以低價決。所以當天主席決議,3票有效票較低價公司得標。 當天晚上決議會後,不投票之四人反悔,會後四人自行開會決議另外一家公司,此公司在20家選5家時,就沒有半票,無法做簡報了,現在他們四人,認為他們四人是多數,所以要哪一家就哪一家,可以這樣嗎?會議中決議的事情,可以如此不合程序決議管理公司嗎? 另外詢問,住戶規約中有規定,主委才能召開臨時會,但是監委自行召開臨時會,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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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