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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柳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30-06 | 最近登入:1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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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女朋友在公司被不公平的對待, 裡面的員工都針對她、排擠她, 所以我今天6/29,就打去她們公司, 去約她的執行長,看可不可以了解一下情況到底是怎樣, 當我進去她們公司,店長就請我稍等一下,她去叫執行長, 之後就請我去她的總經理室講話, 這時候我先進去,店長跟在我後面,順手就要把門鎖起來, 這時我女朋友也要進入,被店長強制把門壓住,並想要反鎖, 我女朋友情急之下,就用力推門,不要讓店長關門及鎖門, 應該說店長與我女朋友互相推門的情況下, 店長說她要去驗傷,要提告, 之後我們離開後也直接去大醫院驗傷, 因為手腕、胸前、頸部都有疼痛與不舒服的情況, 不知道這樣的情況,會不會被告傷害? 依我認知傷害是要互相毆打或是肢體碰觸產生的傷害,才會成立。 不知道她這樣驗傷,是否告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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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