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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07 | 最近登入:102-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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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飲料店做了半年
我在7/5的時候曠職+離職,並於當天晚上到店裡還制服以及補上離職單(當時時間已經曠班)
之後老闆說要告我民事損失賠償 並要求7/5-7/7因為我而損失的賠償
我想問我在7/5已經到店裡補上離職單(但是因為老闆7/5 7/6不在店裡)所以這樣是我的問題嗎?
如果他在5號已經知道我要離職 那他這樣可以求償7/6 7/7的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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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應準用同法第十六條之預告期間規定,勞工 ... (恕刪)
如果他要求我7/6的營業損失賠償是5000多元 +上我曠職三天所找人代班的錢這樣算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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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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