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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香蕉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07 | 最近登入:102-16-07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我方為日本進口台灣水果到日本販賣的日商公司.本來長期與一家台灣出口商合作.結果今年這家台灣出口商直接販售產品給我的日本客人.並使用了我方在日本登錄的商標紙箱.與台灣事務所詢問後.發現對方也在台灣有登記相同產品相同商標(但那家公司在台灣無販賣此商標的水果.都是出口).但他的商標登記晚我的日本商標登記4個月.台灣事務所建議可以使用 商標法30條12款去撤銷.請問這方式是否是保證沒問題可以勝訴.因為事務所開價不斐.希望錢花的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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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這個問題可以區分成兩個層次來討論: 1.對方使用與你在日本註冊相同 ... (恕刪) 謝謝陳律師.那是不是我們可以準備所有的資料自己在智慧財產局申請撤銷即可?!不用透過商標事務所?因為商標事務所還要我們再做一次商標申請.再收一次費用?所以我們要付2筆費用:商標評定費用與商標申請費用?!這是必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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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陳律師.所以在台灣還要申請一次商標登錄.是必須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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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