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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圻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07 | 最近登入:102-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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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律師,女方要求離婚,男方也答應了,去戶政事務所辨離婚,女方寫了離婚條件,雙方也簽名蓋章,正本在戶政事務所,雙方拿的是影印版本,小孩是由男方照顧,女方寫每個禮拜六可帶小孩回家,禮拜日晚上7點前帶回戶政事務所由男方帶回,但女方都不遵守約定,102年7月12日禮拜五來搬東西連小孩也一起帶回家,照約定禮拜日(14)就要把小孩帶回來,卻沒有,後來男方打電話給女方,女方告知禮拜一(15)要帶回,卻也沒有,像女方這樣不遵守約定,男方要如何做? 男方可以拿他們寫的條件去告女方嗎?男方可要求女方不能探望小孩嗎? 還有女方來帶小孩時,都言語恐嚇,要怎麼去處理呢? 到今天為止7月19日禮拜五,小孩還是沒有帶回來! 請各位大大們,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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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