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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ANO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3-07 | 最近登入:10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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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是這樣的.........................去年10月分女友和我爭吵然後彼此有扭打~之後他去申請保護令!但之後我們又復合然後依樣繼續同居一起生活在一起!但是我們就是常有小糾紛!為了一些小事情會吵架! 然後在今年2月份時我們一同出去玩~不料在旅途中我們又吵架然後各自回家!分開了大約一個月 在3月26我們又連絡了!然後聊一聊他就叫我去她住的地方找他~我就又過去了!前幾天我們又跟以往一樣同進同出~非常的恩愛!!但是在4月1 號的凌晨我們因細故又吵架 然後他私下用APP請人報警 在當天我被警察以現行犯(違反保護令)帶走!當天我被帶到地檢署以一萬元交保 但是她口供是說我去他家騷擾她 妨礙她自由 要對他傷害 但是事實上是他找我回去 而且他住的大樓管理員也見到我們那幾天都是好好的一起同進同出 最近我又收到法院傳票 上面打說準備程序 我想了解現在的情況是??? 我又該如何替我自己辯護??麻煩大大的專業提供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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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