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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4-07 | 最近登入:102-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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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車禍 對方對我方告對方民事賠償提出的薪資證明,
告我方偽造文書, 我方已收到地檢署來函要去說明,
但有右述前提: 我方已經在言詞辯論時撤回工作損失請求, 也就是說對方不會因此而蒙受損失
請問1. 偽造文書罪不會成立對嗎?
2. 我方去地檢署時該如何說明? 說明對方不會因此產生損害就可以了嗎?
3. 地檢署會明知對方不會有損害卻要我方提出薪資證明真實的證據嗎?
(因薪資沒有報所得稅)
4. 若我方提出薪資為真實, 國稅局會來追稅嗎?
5. 對方明知我方已撤回工作損失請求, 卻還刻意告我方偽造文書,
我方可以告對方誣告罪嗎?
6. 對方一次告我方還有公司負責人, 我們兩人都可告對方誣告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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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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