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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Chen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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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親於92年時被倒會,會首簽了一張本票給我母親, 票據上寫"憑票准於92年7月2日無條件擔任兌付"、"金額"、"發票人的姓名地址",但沒有寫該會首的身分證字號。 如果現在想以該本票作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的證據,是否可以? 該本票是不是已經逾期三年而失其效力了? 我們還可以有什麼法律方法可以請求對方償還?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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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