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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理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2-09 | 最近登入:11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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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專屬設施(停車位)設置於公共設施內(地下室/且非所有住戶都有停車位/故為具有停車位者未使用地下室) 專屬設施所有人,是否應當依比例原則,共同再負擔公共設施(地下室)各項維護修理費用,而非僅由大樓管理費支付。 (如車道損壞、地下室照明、車道管控系統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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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0-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