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緯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29-09 | 最近登入:10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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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我們現住的房屋只有永久地上權,無租金,建地,當初設定為蓋房子 民國30幾年所取得的地上權,現在地主去法院告我們,用民法 第833條之1(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我們現在住的房子為60年所建的磚塊的房屋,有戶籍,水電,門牌,但因為民國5~60年 建的所以沒有房屋建照,對方現在說這間房子不是當初設定地上權那間木屋,所以認為地上權存在目地已經不見了! 當初地上權是跟地主協議取得,都有蓋章 請問:這樣我們打官司會輸嗎?地上權當初設定的目地是蓋房子居住,我們現在也是居住,這樣有違背嗎?而且地上權人不是不因為地上物消失而毀滅?地上權人不是可以自己改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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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