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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d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3-10 | 最近登入:103-13-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謝律師您好,在這邊想要請問一下經由繼承的透天屋若要賣掉是否一定要四人同意?(公同共有),基於繼承的公同共有關係是否無從引用土地法34-1條的多數決?因為現在那些親戚的似乎想要強迫我們賣掉 再請教律師,有另外一邊的土地是我的名字,而地上的透天是我爸 二叔 三叔的名字(爺爺生前過戶) 土地約兩百坪,建物約50坪,現在二叔強住在裡面並且不想幫忙繳納土地稅(等於就是住免錢的)不知道我能不能在房屋週邊築起圍牆呢?(當然會提供他們"人"可以行走的通道,因為之前他們找代書說要留車道給他們才行) 另外這棟房子不知道產權要怎麼來解決呢?因為這樣我未來想要買賣土地的話勢必相當麻煩,如果說主張拆屋還地不知道可不可行?或是請他們遷出此建物呢?只是可能會有每個人使用權的問題產生? 如果都不行那該怎麼去解決呢?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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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11
各位律師你們好,日前由於爺爺沒有把房子產權用清楚 現在由四位法定繼承人繼承了這間房屋 分別是大兒子、二兒子、三兒子跟女兒 以下是我的問題 Q1:目前二兒子 三兒子 跟女兒是同一陣線聯合對付我們家,他們想要我們把1F出租給店面       但是我們家不肯 因為管理我們在管 他們住外地的可以不用管就爽爽拿錢       再加上之前房子的事情就很不愉快了,想請問他們三位有權力強制出租房子嗎?       還是需要我們家同意? Q2:如果說我們想把房子買回來有什麼方法可以便宜買回來? 因為其實這棟本來就是我們家的       只是當初沒用清楚搞成這樣。 PS:大家是公同共有 謝謝各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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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3
回覆 吳易修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民法第828條準用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以多數決為之。所 ... (恕刪) 吳律師真的很謝謝您的解答,看來勢必要租出去了。 關於第三點「若可證明房屋為自己的,或被繼承人生前有法律上的義務將房屋移轉與自己,則該透天厝自始不成為遺產(民1154),可對所有繼承人提起確認房屋屬於自己之訴或移轉之訴,這樣該房屋所衍生的問題都可解決。」 請問該如何證明這棟房屋是我們的呢?能夠以我們居住在這裡幾十年 其他兄弟姊妹都在台北 都是我們照顧爺爺 街坊鄰居也都認識我們來當證明嗎?其實爺爺很久之前都有幫其他三位在台北買過房子,只是因為年代久遠 已經無法提出證明是爺爺買的,現在唯一能夠做的就是用街坊鄰居的證言來證明這房子的確我們居住很久 也都跟爺爺住在一起 不知道這樣在實務上行得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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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