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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賴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10 | 最近登入:1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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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律師您好: 我有些詐欺的問題想請教,我大概在99年的時候在傳統菜市場做小生意,當時是跟人家批貨去市場賣,都是以現金批貨,後來因為攤位無法續租,生意越來越差,以至於開始有跟發貨方積欠貨款情況,而當時也有跟發貨方商量,他也答應讓我先拿貨去市場做生意,之後再慢慢還沒關係,我們也沒有寫下任何協議或契約,都只是口頭上的允諾,但是市場經營實在不容易,最後決定收起生意回職場上班,而欠的貨款也跟發貨方商量,而他也同意等我工作稍微穩定之後再處理,豈知突然收到警方通知我被告詐欺,要我去做筆錄,去了才知道是發貨方去告我,他跟警方供稱我避不見面,但是我家用電話及手機號碼也沒換過,期間也接過他一兩通電話,我也從沒想過要跑,後來有開一次庭之後轉調解委員會,當時他拿出一本他自己寫的筆記本,上面寫著我欠他近六萬元貨款,天啊!我印象中欠他的貨款頂多一萬五,後來也是調解不成,所以想請教律師幾個問題: 1.像我這樣的情況構成詐欺罪嗎?對方可以告的成嗎? 2.因為我們批貨都是以現金交易,所以彼此也都沒有本票借據或出貨單,如果以他那個字記作的必記本可以當證據嗎?(我也完全不知道他有那本筆記) 望張律師替小弟解惑,這問題搞到上班都沒心情了,又是開庭又是調解的,公司請假請到主管都不爽了,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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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