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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gg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5-10 | 最近登入:102-15-10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各位律師好: 10/13收到衛生局來函,說明我於露天網站刊登販售"芙立康疤痕凝膠"涉違反藥事法一案,要我前往聯合稽查隊說明。 此凝膠產品是因為前年剖腹產在醫院購買的(根本不知道醫院賣我一組有三條這麼多),因為太多了實在用不完所以才想出清剩餘的兩條全新品來貼補一下家用。販售的時間點是今年的五月中旬,然而販賣完了露天才強迫下架此商品,我也才恍然大悟原來這東西不能在網路上販售,但我以為露天下架後就沒事了(因為我之後也連結不上原販售網址),誰知道前日衛生局來函說明中提到的販售網址下載日期是102/04/29,查獲我違法販賣要我前往說明。 1. 我就只有出清那兩條,之後都沒有再販售該違反的商品(因為我根本沒有其他的貨),重點是我不是意圖謀利,單純只是想出清用不到的東西來貼補家用(因為我是家庭主婦,沒有收入還要撫養小孩),這件是造成我現在要去說明還要承擔一筆不小的罰款,我該怎麼辦才好? 罰款才能從輕? 2. 該網址早就都已經被撤除了,但是他們於4/29舉證資料,為什麼現在才發函給我? 舉發有個有效期限嗎? 這樣的程序是否合理! 以上的問題,還請大律師們抽空幫幫我了! 實在很無助又害怕的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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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