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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李小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11 | 最近登入:10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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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93年11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6064號函》,若書立遺囑可直接辦理房屋過戶,不用全部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是否屬實? 若為屬實, 因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公證遺囑(繼承人為A),為何委託之代辦地政士告知需提供所有繼承人(A&B)之身份證明文件? (B繼承人並未列入遺囑且為外籍人士,故無法取得身份證明), 煩請回覆, 若無法取得B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可否由A繼承人提供切結書以取代之或有其他替代方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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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