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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9-11 | 最近登入:102-10-11
搜尋結果:共 1 頁,1 篇文章
102年9月底我從前女友自租的房子搬回自己家事隔一個月 102年11月7日接到她說打來的電話說她放家裡的一筆錢不見最有可能竊取的人一定是我因為家中沒被翻過的痕跡102年11月8日警察來我上班的地方登記我資料還跟我說所有證據的指向我這類的案件一定是自己人所為的 102年11月9日警方來取我指紋還說監視器都錄到我進出畫面準是我沒錯當初我離開時是我請家人開車載我去她所租的屋子幫我載東西家人在樓下等,我自行上去拿所有屬於我自己的東西我不清楚她在家中放了多少錢,也不知道所放的位置之前同居就算有我指紋也不足為奇吧我該如何為自己辯駁呢?事隔一個月才發生 我的立場很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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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