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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Ginny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0-11 | 最近登入:10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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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 2012/1加入, 2012/7起因出國工作辦暫停多次, 2013/6返台工作, 因本身粗心沒注意到且未接到true yoga通知,就這樣未注意到暫停時間在2013/7已過,一直到2013/11收到紙本通知繳納2013/ 8-10 $6000費用, 主動聯絡客服說明原因並表示抱歉希望能夠減免這3個月費用, 並表示從2013/11起繳費重新使用, 但客服詢問總公司後堅持我還是要付... 問題: 我查了"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 請問這個體委會的令是有法律效用的嗎?2. 是否可以使用以下第14條, 宣稱無效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定日(不得   少於十日)完成繳納。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      業者得停止消費者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      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   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業者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   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   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3. 因為這件事太不爽, 搞得我想解約了, 解約費用是否同理可用第7條    當初是期限月繳型會籍(12期月繳型) 月費1999   按此計算: 1999*5個月*20%= 1999 是這樣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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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