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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大舌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4-11 | 最近登入:102-20-11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於民國100年4月,債務人透過朋友(後面簡稱A先生)向我借了兩筆共62萬元,且也有簽了本票。一開始碰面時債務人說他快退伍了(中尉軍官)這筆錢他退伍領了退伍金就會還我,且也有押軍人身分證正本及本票在我這。後來過2.3個月後我向債務人催討這筆錢,債務人卻說這筆錢他已交還給A先生了,但是因為A先生沒有債務人的本票,卻向A先生謊稱本票遺失,所以他們之間有簽訂還款證明,可是A先生卻沒拿錢給我。(第一次碰面時我也有跟向債務人說:等他要退伍時記得找我拿軍人身分證,我陪他一起去辦退伍令順便還款。)1.請問他們之間的還款證明成立嗎?2.此時對我而言債務人是誰?        債務人當初向我借款時,債務人若以退伍,但債務人卻拿軍人身分證向我借錢。3.請問這樣有無犯法?犯了什麼法?            事隔兩年後(102年7月)由於A先生遲遲無法將錢拿出來還我,因此我便轉向債務人索討這筆錢,我們分別見了3次面。第一次碰面我與另一位友人在債務人公司樓下等他,並載債務人到附近的85度C,約略說了一下我們來找他的原因,及商討還款方式及日期,當中債務人也有提到他與A先生之間的這些事。       第二次碰面是102年7月29日,我與另一位友人一樣在債務人的公司樓下等他,一樣載債務人到附近的85度C商討還款方式及日期,並請債務人簽立切結書,時間押在102年7月29日。       第三次碰面是102年的8月15日晚上(也是切結書上所寫的還款日期),我與友人到債務人家請債務人出來,債務人出來後便直接打電話報警,接著打第二通電話,請疑似兄弟的人過來,我們也在原地等警察過來,接受搜身,也跟債務人到警察局裡協商。後來的結果是債務人那邊的友人說給他們一點時間,他們要去把A先生抓出來,好請A先生把錢還出來,於是我們又把還款日期往後延了7天。過了七天之後卻都無消無息,我們也無法連絡上債務人。      直到102年8月30日,債務人跑去報案,說我與友人於102年7月29日中午持槍恐嚇債務人,並脅迫債務人簽立切結書。而我與友人於當天也有過去作筆錄,並請警察幫我們調閱債務人公司樓下附近的監視器,及85度C附近的監視器。4.請問若債務人無相關證據證明我們有脅迫他,持槍恐嚇取財會成立嗎?(我們每一次去找債務人時都沒帶任何危險性的武器)5.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清白?6.若是不成立,我可以提出告訴嗎?可以對他提起什麼告訴?需要蒐證嗎? 謝謝您的耐心觀看,懇請各位律師的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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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債務部分可發支付命令來追討,刑事部分,如果你確實沒對方指控的行為,可對對方提誣告,可再來電討論 ... (恕刪)  我當初已經有送去本票裁定了,不過現在發函來的是對方要告我,要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所以我才會發問這麼多的問題,懇請各位律師幫忙,能回答的詳細一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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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