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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昱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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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X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恐嚇取財罪, 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 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成 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 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這是前兩天地院的判決書.... 越看越不對....想上訴可是不知道怎麼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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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