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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陳仔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9-11 | 最近登入:103-10-07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某天早上我騎機車上班時與人發生擦撞車禍,事後對方不知從何管道查出我騎的是公務車,進而得知我的職業是公務人員,開價100萬元要我賠償她的醫藥、工作損失與精神損害,我不答應但願補償她20萬元,她不接受就到我的單位投訴我騎公務車與她發生車禍不賠她,在地檢署及法院出庭時說我騎公務機車與她發生車禍是業務過失傷害,意圖使我受更重的刑事處分,我向檢察官及法官陳述我不是單位的司機,當天僅騎車上班沒執行公務,所以檢察官僅以過失傷害起訴我。由於該車是公務車的車籍資料是監理站保管的公務機密,他以非法的手段取得進而得知我的職業,並以該資料做上述不當的運用,我想請問律師我能用個資法41條來告他嗎?如果不行要用哪一條來告她比較有勝算?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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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7-09
法律諮詢家你好: 我於10月間騎摩托車與人發生車禍,對方也騎摩托車,因行進間靠近碰到我的機車後視鏡,重心不穩,對方跌倒受傷,我則未受傷,對方認為是我靠近她,但我認為是她靠過來碰到我的機車後視鏡所致,警方在初步分析研判表中是這樣寫:「本案肇事責任因雙方移動,肇事責任無法分析」,現在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我應該如何自保?附近商家監視器雖有錄到事發經過,但因位於鏡頭角落,所以畫面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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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