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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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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長輩過世留下一間房子,長輩遺囑交代由5個子女與長孫繼承,並且把房子登記在長孫名下,不過長孫目前有再與友人投資其他房產,是擔保人之一,擔心會有風險所以討論後由其中一位子女登記,但是由於其他子女身上處於負債正被銀行每月扣除三分之一薪資,名下無法有任何不動產,無法直接去登記共同持有房子。 所以想詢問是否可以將房子登記其中一位子女名下,但是有法律認定的契約可以證明登記在其中一名子女名下的房子為6人共同持有這類的約定,持有人不可以在其他5人未同意下進行任何投資行為。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房子登記在女兒身上,但女兒已經嫁出去,若是之後過世房子的繼承權會如何歸屬,女兒與前夫有兩子,再婚對象也有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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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