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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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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一般房地產或是預售屋 建商 都會用"紅單" 來收所謂"訂金"  即在正式書面或是主契約成立簽署之前就要收款 建商依所寫的"訂金" 來收金額 數千或是數萬圓不等 但是在正式書面契約或是主契約簽署成立之前?? 一旦有一方反悔    建商沒入"訂金"  不歸還 並且引用民法248與(或)249條 之文字"定金" 來視之  依此沒入"訂金"   請問 中華民國民法 "定金" 是否 等同 "訂金" 為何絕大部份 建商 都在書面預付款等文字 或是 "紅單" 上一慣用 "訂金" 卻不用 民法條文上之"定金"   等到糾紛 發生時 都要改用民法條文上的 "定金" 亦有 民法庭法官 將訂金等同定金 來作判決 書面撰寫 並引用民法248 24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都很清楚 在法條上定義 "訂金" 與"定金" 不相同  不能混用  為何在中華民國 法律上 仍然是 隨民事庭法官 個人見解 來判決  或是 引用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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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