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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01-12 | 最近登入:10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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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為被人毆打,整個過程都沒有還手,只有推開對方,因為對方還是一直追打,致推開過程中對方跌倒,事後反而誣告我傷害他,遭警方傳喚要製作筆錄時真的 很生氣,因為白的被說成黑的,被打的反被人說打人,因此告知對方,要是不撤銷的話,要對對方提誣告及傷害告訴,對方後來害怕,自己去派出所提出撤銷傷害告 訴,並製作筆錄送地檢署(可是沒製作撤銷告訴狀),沒想到隔3天他找律師又去地檢署提告,現在地檢署要派出所找我去作筆錄,想請教各位大律師:第1、在派出所做完撤銷告訴筆錄並且已經送地檢署,這樣不算完成撤告嗎?第2、派出所找我去作筆錄,我要去嗎?還是直接等地檢署給我傳票去地檢署直接說明比較好?因為事情急迫,派出所一直在找我,懇請各位好心的大律師能提供意見做為參考,敝人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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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