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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一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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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極小的一個問題 不過不甘心就被開單
我昨天騎機車發生一件小擦撞,撞到一台汽車的輪胎,因為沒有摔也沒有刮到,我回頭看就走了
汽車追上我並逼車攔下,後來雙方就去做筆錄。
因為只是輕微擦到,雙方都無車損財損,對方卻要求警方開一張肇事未處置(道交條例62第一項)
想請問這種無人傷亡、無車、財損的情況,算是肇事嗎,這樣開單是否適當
另外依行政罰法第19條,微罪不舉原則,是否有相關的適用,可以不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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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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