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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喬瑟夫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2-16-12 | 最近登入:102-16-12
搜尋結果:共 1 頁,4 篇文章
請問, 若買賣標地物在合約期間發現有違規情事, 而合約中違約事項並無此類之敘述; 1.買方是否可主張合約終止, 且要求賣方須退還買方已交付之全額價金?? 2.若可以, 請問可依據哪條法規主張? 3.是否得另訂解約協議書? 4.手續應如何處理? 5.可否另訂契約陳述倘若爾後有法律問題, 由賣方負責處理並含罰金或賠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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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6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合約內未明定,但若符合民法第227條不完 ... (恕刪)謝謝, 所以, 是依據如下嗎? 第 227-2 條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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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6
 倘若欲繼續執行原有之合約, 可否另訂契約陳述.....倘若爾後有法律問題, 由賣方負責處理並含罰金或賠款事宜? 如此, 爾後是否會有爭議, 因為兩造均承認潛在之違法事項??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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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6
 賣方並無違約, 而是合約過程中, 發現物件有疑似違規之慮, 並且縣府已發文至賣方要求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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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2-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