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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白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0-01 | 最近登入:10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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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8歲的時候因為愛玩缺錢所以販賣自己的人頭帳戶那時候被判了4個月可易科罰金   後來過了幾年後因為生活實在過不下去所以到報紙上找了一個地下錢莊借錢的他們當時跟我說要我的帳戶可是不會用算是抵押 蛋我還是被騙了所以第二次他判我5個月可易科罰金   我想請問的是我在去年在網路上販賣一個機車大燈金額是兩千元當時成功的販賣出去但是後來我因為工作關西遲遲的沒把大燈寄出去導致被害人去報案說我詐欺他 可是當時我並不知道我被他報案是某天我要去匯錢給他的時候發現我帳戶被凍結一問之下才知道  所以當時我也做了筆錄 後來筆錄做完我馬上跟被害人連絡也並且環了他兩千元請問這樣我可能會被法官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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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