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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阿諾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1 | 最近登入:103-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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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與前妻育有一對兒女於97年12月離婚,當初協議一人監護一個且於每個禮拜六、日pm1:00~5:00互相帶至對方住處附近探視,期間前妻不斷藉此找砸,干擾本人行使監護權,直到本人後來於101年再娶,才被她逼至法院將小兒子監護權讓給她,且規定每雙週六早上可帶回過夜,詎料,她事後更變本加厲地百般阻撓我去探視女兒,及推三阻四地不讓我將兒子帶回!辯說女兒的探視協議因法院後來調解兒子監護權時,原先最早離婚協議已無效,請問這種說法合理嗎?我若看不到女兒去警察局備案有效嗎?若不讓我將兒子帶回可叫警察強制執行嗎?是否可依此來爭取兒女的監護權!?麻煩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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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