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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BU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0-02 | 最近登入:103-11-02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各位律師您好~本人手機遺失被對方拾獲不還,這部分我已提出侵占告訴。 此外他更將我LINE的帳戶、工作檔案照片刪除,導致我的聯絡人及重要文件通通都遺失了,這部分是否有條文可訴訟?另外我有查過刑法359, 360條,但這個原本是規定"電腦"的犯罪,所以不知道在手機上能不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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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0
另外剛剛看到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42條,不曉得能不能適用。因為個資主要保護"得以識別個人"的資訊,然後列舉的東西不確定有沒有涵蓋到通訊軟體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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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