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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律師,我最近在網路認識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相約見面後因一時衝動跟這名少女發生關係(沒有性交),之後沒幾個禮拜警方打給我說要約談,對方說有發生性關係,我很確定沒有,但是我要如何證明?? 之後警方留下我的資料說我可以走了,那我現在是要等通知作筆錄還是等傳票?? 請問這樣會被判什麼樣的刑責,我沒有前科,只是因為一時的衝動事後也很後悔,不知道有沒有機會向法官求情給予緩刑,我有正常的工作,不想讓家人知道,也不想因為這樣毀了生活,請律師先生給予我意見,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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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