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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瑋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2 | 最近登入:103-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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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我闖紅燈左轉(逆向),被警察攔下製單舉發,警察於舉發單違規事實欄,僅填寫:一、闖紅燈左轉,及違反法條(道交條例53條1項),我簽名完後,警察又拿回去補開:二、逆向行駛,及違反法條45條1款。(經查一張違規通知單可舉發二違規事實) 請問: 1.我是幾行為,一行為?亦或數行為?倘認定為一行為,依行政罰法24條從一重(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倘認定為數行為(即闖紅燈及逆向行駛為2行為),依行政罰法25條分別處罰之。 若係一行為,那應該僅處罰闖紅燈左轉,那我要怎麼救濟?罰單有效嗎?向監理機關申訴?法源依據? 若係二行為,那在我簽名後當場拿回去添加違規事實,這樣符合程序?有瑕疵嬤嗎?要怎麼救濟?如果沒有當場聲明異議,嗣後主張權利有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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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