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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1-03 | 最近登入:103-15-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回覆 戴家旭律師 的發言內容: 阿祐您好, 1. 按取締 實際時間未達15分鐘,警察攔檢時未說明原因就要我酒則,且沒有說明任何事項情形,只問我開車到這間隔多久,也沒跟我確認開始酒測時間,請問依此我能依據用來訴訟的法條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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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5
本人於民國103年3月10日晚間至友人處食用鮮魚湯,駕駛自小客車返家時遭執勤員警攔查,下車後員警詢問有沒有喝酒,我回答沒有,他便問我從友人處離開至此間隔多久,我回答約10分鐘內,於是他便要我休息5分鐘,但說沒兩句話便拿出杯水來要我漱口,漱口後立即進行酒測,酒測值達0.21,後即要我在酒測單上簽名,隨後即開單舉發我,我想請問以上情形中員警酒測前未告知任何權力及義務且在未明確確認我食用魚湯的間隔時間,是否依正常程序辦理?我是否能申請行政訴願或訴訟? 因本人確無飲酒,遭此罰則感覺有些冤枉,懇請律師們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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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