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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小蔡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4-03 | 最近登入:103-14-03
搜尋結果:共 1 頁,2 篇文章
律師您好: 請問我日前剛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檢察官起訴書,我是被告!起訴書中表示[已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惟因被告(我)對於未被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調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所犯法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仁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請問這樣還在流程中,我若去申請良民證會順利下來嗎?再請問,我是否符合申請簡易處刑判決的資格?最後請問,因為原告只有因此車禍造成身體摩擦傷,是否符合緩刑的資格呢?相當感謝您的耐心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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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4
律師您好: 首先先感謝您的回覆! 不好意思因為您的用字很專業 有些內容我還是不太理解 故再予以提問 ''您仍得聲請刑事犯罪紀錄,但已不會無前案紀錄,會有一過失傷害之紀錄''- 請問就您的字義,我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嗎?只是裡面會有過失傷害的紀錄是嗎? ''符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有機會取得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和緩刑。'' 那請問我是直接電聯法院說要申請簡易處刑判決即可嗎?申請此簡易判決就不需再親跑法院了是嘛?又,除緩刑外,是否還可以爭取甚麼勞動服務的方式? 再次感謝您的細心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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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