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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so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18-03 | 最近登入:103-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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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之肇事原因: 當事人 001 涉嫌超速(速限30公里/時,自稱時速40-50公里/時)。 002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第45條 第一項 第09款> 002於十字路口(已過中心點)被001衝撞 註:001機車(快遞公司營業用車)、002休旅車(身障人士開) 請問?是應負幾%事責?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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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