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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有關於民法74年修正前第1079條於現在適用之規定 家父的父親於民國74年前再婚,當時家父未滿七歲,而繼母並未辦理書面收養登記,也就是家父的身分證上母親仍為生母。 現今民法雖已修正為要以書面登記為要式,但修正前規定為「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這樣可否視為家父為其繼母之養子? 而我在網路上又看到「民法親屬編修正前收養未滿 7歲之子女者,只須有自幼撫育之事實,並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即可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 那其撫育之事實及有以之為子女之意思視需要提出什麼證據方得有效嗎? 而現今家父之父親已過世,那麼未來繼母過世時家父是否可以繼承其遺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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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