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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2-04 | 最近登入:10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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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女生,想請問有關離婚財產的問題 夫家於結婚前有提供一筆資金供買房用,當時匯到先生帳戶,婚後才購屋。房屋目前登記在先生名下,一部分用公公提供的資金支付,其餘用先生的名義貸款。而公公當初提供的資金用在房屋外,其餘目前放在股市。請問這筆資金(房屋和股市)是否適用民法第1030-1條? 倘現在用書面承諾寫明房屋係夫妻共同共有,是否具法律效率?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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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