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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外國人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2-04 | 最近登入:10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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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 因為幫女友把她名下的房子賣了一的更高的價錢, 女友也答應把一小部份的錢給我當酬勞. 有一次吵架, 我便離開台灣幾天回國幾天 (我本人是外國人), 應為沒有跟女友說, 她一氣之下, 跑到警局, 說我侵占了她的錢. 也就是她給我的這筆. 後來我們和好了, 我也知道她提告的事就請他去警局撤銷, 可是警方跟她說, 不能撤銷, 要我到時出庭, 說把錢還她了, 可能只會罰錢或緩刑 我知道後,不願意這樣做因為這錢是女友無條件給我的.  時候我也請她, 寫了聲明, 說這錢是她給我並非侵占. 女友也願意做證人證明我沒侵占.  可是她是原告, 可以當證人嗎? 最重要的事, 應為我是領工作證, 勞工局有說過, 如果我有任何犯罪紀錄我的工作證就會被停止, 所以我不可以被罰款或緩刑. 想請問如何確保我不會被起訴, 或是打贏這場官司? 女友也願意配合一切.  我們也不排除請律師處理... 請格位專業人士給我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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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