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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Wanwan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3-04 | 最近登入:103-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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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時我在萬華一帶掉了一支iPhone5怎麼找都找不到,當下我也沒有到警局備案,因為覺得應該會直接被賣到黑市找不回來了,所以決定放棄。4/22 我接獲通知有人在台中花了2500元買到我的手機,對方經由檢測之後很緊張覺得自己買到髒機,跟買家做詳細的了解之後找到了賣家,賣家提供警局文件的證明說他 3/15 拾獲手機就拿去了警局,員警直接採用簡易招領15日若無人領回物品就歸拾獲人。  想請問律師,民法規定價值500元以下物品15日未領回物品歸拾得人,價值500元以上物品則是六個月,員警直接用目測判定我的手機價值低於500元,這樣執行的適當嗎?手機內仍然有重要個資,它的價值不是應該由法院判決才有效的嗎?昨日去警局了解狀況,員警說今日聯絡我也未做通知,我只是希望是由一個合理正當的程序去執行解決這件事,責任該歸咎於誰?對方應該負起怎麼樣的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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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