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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labone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8-04 | 最近登入:103-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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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源由如下 1.母親與前夫生育7個子女, 居住在國軍眷村 2.母親前夫過世後, 再婚, 另生育2個子女 3.母親在前夫過世後, 將國軍眷村居住憑證, 登記為母親名字 4.此一國軍眷村由母親及再婚後2名子女居住逾30年 5.多年後母親過世, 且眷村改建, 在改建時, 其與前夫所生之大兒子私自去將眷村改建後之房屋登記為其一人所有, 其它6位前夫之子女不知情 6.目前這7位子女在討論彼此彼此繼承問題, 而排除最後2名子女 想請教律師, 母親再婚後所生之2個子女, 是否亦擁有繼承權? 若有, 可行使如何之法律途徑, 以請求權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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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