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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iris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5-05 | 最近登入:10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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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我在民國九十六年的時候加盟一間連鎖早餐店,當時公司要求我簽一張三萬元的本票作為保證金,我當時也簽名蓋章了。現在我和公司的合約到期了,也不再續約,要求公司將本票蓋作廢并寄還給我時,赫然發現寄來的本票上面簽名的部分不是我的字跡,連印章也不是我的私章,打電話去公司時,公司竟然表示反正這張本票已經作廢那其實我也不用擔心太多,又說本票只有三年效力,要我不用擔心我原本簽的那張會不會被他們拿來和我要錢。不過我還是認為為什麼要偽造我的簽名呢?可以請律師們替我解答一下,如果我當初簽的本票已經過了三年期限,還會有效力嗎?或是我該為自己的權益怎麼做呢?至少我是認為公司偽造我的簽名很過分啊!!我有辦法對他們提出什麼法律訴訟嗎?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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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