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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6-05 | 最近登入:10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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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我跟朋友在夜店門口跟人發生口角,當時我有拿著棒球棍指著對方並斥喝對方,但並無出手傷害對方,後來是他跟我朋友發生推擠,我一群朋友才上前動手打他,聽警察說他頭有縫針,現在他要告我傷害罪,請問這樣告得成嗎?有罪嗎? 證據: 警察有調當天的監視器,有拍到我拿棒球棍指著對方,但我確實無動手毆打對方。 朋友做的筆錄也說我沒有動手打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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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