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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妮妮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08-05 | 最近登入:10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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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76年之前爸爸借名買了一層房子讓已離婚的前妻及三名子女居住,並不包含在離婚條件中,房子有抵押債權但並無借款,如今已過追溯期,前幾年對方已再嫁日本人,如今來控告爸爸塗消抵押債權,並要求我們付民事費用60000元,爸爸於民國90年中風,三名子女毫不關心問侯,至今爸爸醫藥費龐大。希望有人可以幫忙 請問:若要追討房子可有空間,若需要律師指導填寫訴狀可有免費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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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5-13